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抗告人 黃光平 上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而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祗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黃光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對於原審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7、188、47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漏未遵法附具原審法院上開案件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乃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程序,且無庸命其補正,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不合。
三、茲抗告人雖補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提起抗告,依上說明,仍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朱瑞娟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