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8號原告 王昱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