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軒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軒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7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762號為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等附卷足憑,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商標權人1仿冒佩佩豬商標貼紙543個110大保116/編號1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2仿冒POLI商標貼紙153個110大保116/編號2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3仿冒POLI商標玩具(大)420個(共35組)110大保116/編號34仿冒POLI商標玩具(小)95個110大保116/編號45仿冒POLI商標玩具12個(共1組,員警購證)110大保116/編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