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葉紘瑋 債務人 陳苑菁
楊宗軒
一、債務人陳苑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33,4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陳苑菁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楊宗軒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200號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0018,376,057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685%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1.81%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935%002357,362元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1.766%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1.898%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按年息0.1898%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02%自112年1月21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年息0.202%自112年4月23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按年息0.40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