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 魏榮春
魏林芳華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明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618,100元,應徵裁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