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添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添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洪添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添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12.10日上午5時│97.05.26日凌晨2時│97.05.30日3時42分│││21分│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4號│第2741號│第274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上易字第98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22│98.11.04│98.11.0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上易字第98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7.22│98.11.04│98.1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第10479號│字第505號(編號2-6│字第505號(編號2-6││││已定應執行刑2年4月│已定應執行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添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6.01凌晨5時54│97.06.01日凌晨4時│97.06.03凌晨4時許│││分│5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41號│第2741號│第274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上易字第105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04│98.11.04│98.11.0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上易字第105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98年度上易字第1059││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04│98.11.04│98.1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臺中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505號(編號2-6│字第505號(編號2-6│字第505號(編號2-6│││已定應執行刑2年4月│已定應執行刑2年4月│已定應執行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