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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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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