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告 吳秀津
被告 陳拓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