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告 吳秀津

被告 陳拓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