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抗告人 歐名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歐蘇金旭歐淑媛歐淑芬歐淑芳歐淑惠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杜慧玲

法官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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