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告為福樓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強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劉育年 律師
被告 曾皇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昇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相關爭點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