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告為福樓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強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劉育年 律師

被告 曾皇傑

林家安

曾瑟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昇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相關爭點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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