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

原告 林語涵 (住址詳卷)

被告 林德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竊取雨傘之行為,導致原告行動受阻,無法返回公司完成工作,造成工作上之損失,且該傘對原告而言具有特殊意義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90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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