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1號
原告 顧清璞
被告 朱仲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胡原碩
法官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1號
原告 顧清璞
被告 朱仲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胡原碩
法官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