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1號

原告 顧清璞

被告 朱仲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胡原碩

法官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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