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賴泳霖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兼法定代理 賴郡弘 住同上
人
王盈茹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光明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匠 雅舍 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92元,惟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