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474號
原 告 曾佳惠
輔 助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 理 人 莊淑慧
沈佩宜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被 告 賴澄枝
訴訟代理人 林大源
王建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0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