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0八號
上訴人乙○○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0八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維心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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