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國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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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國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國貿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日本OTC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模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九十年國貿字第三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柒仟捌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