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 潘光華
黃璧耀 黃昭瑾 黃威達 黃子真 黃于超 被告 林靜皓
陳孟良 國泰綜合醫院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楷模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