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 王錦機
王晃裕 王寵裕 共同 陳信伍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謝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25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7,3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