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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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9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乙○○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彥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