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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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9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乙○○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彥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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