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960號
原 告 快力捷郵聯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南
訴訟代理人 廖宏裕
訴訟代理人 李致樑
被 告 瑟菲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