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之6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經查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