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11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隆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73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中簡字第3457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書記官林柏名通譯林瑞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侯隆鴻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5條、第21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林柏名審判長法官黃佩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