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9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