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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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原名: 吳健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本院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12號請求
給付保險金事件,業因未補正當事人資料,經本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上
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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