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俊銘 等4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
27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及全體
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二、陳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