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張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伍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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