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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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鍾張緞
鍾明 周
鍾明志
原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原告共同複
代理人 王淑菁
被 告 羅招
特別代理人 羅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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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原本│原記載│更正│
││及正本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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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土地│水底寮段水底寮小段│水底寮段上水底寮小段│
││座落」、「│││
││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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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應有│羅招:236/376│羅招:236/367│
││部分」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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