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陳武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9月
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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