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林德勝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榭機械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庚○○代理人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0二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