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