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轉輪手槍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所扣得之轉輪手槍,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所扣之轉輪手槍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查,係違禁物無誤,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