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貳佰捌拾叁萬捌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叁佰零貳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本裁定得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