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三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逕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用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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