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5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楊淑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16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83026268號移送書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淑英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8日14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北火車站東3門)。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蒐證錄影光碟。
三、經查,臺北市○○區○○○路○號(臺北火車站東3門)乃
係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處,應屬公共場所無疑。被移送人雖
否認有上開違序行為,然查被移送人於公共場所向不特定旅
客乞討,屢勸不聽之事實,有調查筆錄、書面勸導單、監視
器畫面照片存卷可憑,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認真實,所
辯不足採信。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違序
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年齡智識、行為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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