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7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建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刪除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中關於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之相關記載,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39頁),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