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學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1月21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31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學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7日21時2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王耀翔李光馥阮智威 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4幀及錄影光碟乙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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