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5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諺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竊得之物
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