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6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楊哲睿
被移送人 詹沐蒼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1月27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839916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楊哲睿、詹沐蒼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14時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楊哲睿、詹沐蒼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現場(手機翻拍)照片乙幀、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行車紀錄
器畫面光碟各乙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等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有不該
,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