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甲○○為警查獲之時間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無照駕駛竟竊取他人車牌使用,應受非難,惟所生危害非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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