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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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8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282號、併案案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6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與 陳正國 (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共同基於運送禁藥之犯意聯絡,明知不得運送禁藥,竟仍以新台幣(下同)2千元之代價受僱於綽號「 高仔 」之人,於民國94年2月3日23時許,由乙○○駕乘編號「漁舢港外137號」舢舨,附載陳正國於上,至高雄港第43號碼頭(檢察官誤載為40號碼頭),自越南籍PHUMY商船上,接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SILKRONCREAM」2條及其他成分不明之藥品、非保育類之蟒蛇1條等物,得手後,復循航道將上開貨物運送進港,約定與綽號「高仔」之人在五福橋附近交貨,惟於舢舨行至愛河口時即為警當場查獲,並起出上開貨品。因認被告與陳正國共同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運送禁藥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運送禁藥罪嫌,係以被告與陳正國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有運送禁藥等語,及高雄關稅局點收各機關部隊移交緝獲走私物品運輸工具扣押收據、行政院衛生署函、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扣案之禁藥「SILKRONCREAM」2條,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以其父親所有之舢舨,載運扣案之「SILKRONCREAM」2條,於經過高雄市五福橋愛河口時為警查獲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係受甲○○(即綽號「高仔」)所託,駕駛上開舢舨,搭載不知情之陳正國至高雄港第40號碼頭附近,去載運查獲之蟒蛇,伊並不知道包裝蟒蛇之皮箱內還有包括禁藥在內之其他物品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為警攔查時,合計扣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之「
SILKRONCREAM」藥品、化妝品、維他命、其他藥品及蟒蛇等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調查、審理時、陳正國於警訊時供述綦詳(見警卷第2、3、6、10頁、偵字卷第6頁、本院卷第23頁)(陳正國於司法警察前所為之陳述,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且互核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5、16頁)、嫌疑貨品扣押單(見警卷第17頁)、照片(見警卷第19至21頁)在卷可按。又查扣之「SILKRONCREAM」2條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禁藥,亦有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13日衛署藥字第0940012589號函(見核退偵字卷第13頁)在卷可憑,復有扣案之禁藥「SILKRONCREAM」2條可資佐證。是被告運送之「SILKRONCREAM」2條確為禁藥一節,堪以認定。
㈡茲有疑議者,為被告是否明知運送之物品中有禁藥「SILKRO
NCREAM」2條而予以運送?分述如下:⑴查獲之蟒蛇係證人甲○○委託某越南籍船員自越南以船
舶運輸入台,俟船舶停靠高雄港時,甲○○即委託被告前往高雄港第43號碼頭,自越南籍商船上,接運蟒蛇1條等情,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39、41頁),而證人甲○○除委託被告運送蟒蛇外,並未委託被告運送禁藥「SILKRONCREAM」2條,且甲○○對於查獲之皮箱內除有蟒蛇1條外,尚有其他物品及禁藥「SILKRONCREAM」2條均不知情等節,亦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9、
41、60頁)。堪認甲○○委託被告運送之物僅有蟒蛇1條,且甲○○對於放置蟒蛇之皮箱內尚有禁藥2條一節並不知情。委託人甲○○既不知情,受託運送之被告自不可能依甲○○之囑託代為運送禁藥。
⑵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係證人丙○○之妻(越
南籍)委託其在船上擔任船員之親戚(越南籍),在越南購買後,於工作之船舶經過台灣時,再交給丙○○之妻等情,業據證人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原審卷第38、39頁、本院卷第53、54頁),從而查獲之禁藥「SILKRONCREAM」2條,係證人丙○○之妻委託擔任船員之親戚自越南運送至國內一節亦堪以認定。又證人丙○○與甲○○並不相識,亦未委託被告運送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直至被告為警查獲,甲○○以電話與伊聯絡相約見面時,被告及甲○○告知藥品被警察扣案,證人丙○○才知道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係在被告運送途中為警查獲,此亦據證人丙○○及甲○○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53、56、57、58頁)。丙○○於原審證稱係被告打電話予伊(原審卷第39頁)與事實不符。扣案之禁藥既係要交付證人丙○○之妻,然證人丙○○並未委託被告運送,而委託被告運送之甲○○與丙○○亦不相識,衡情,被告及甲○○均不可能於被告出發接駁蟒蛇時,受丙○○之指示,於接駁蟒蛇時順道接運扣案之禁藥。
⑶被告為警查獲時,蟒蛇係用布袋裝著,放在一只旅行箱
裡面,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則全部放在1個黑色塑膠袋內,塑膠袋則放在旅行箱中,此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陳述綦詳(見本院卷第23頁),而證人即查獲之警員 黃世傑 於原審亦證稱:在船艙裡面發現一個皮箱用繩子綁著,皮箱打開以後蛇在皮箱裡面,皮箱大約有二尺多長,寬一尺多,裡面用白布袋裝著一條蟒蛇,藥是放在皮箱其他的空間裡等語(見原審卷第37頁),復有相片附卷可查,是查獲之禁藥及蟒蛇均放在皮箱內,而皮箱外面用1條繩子綁著。且依相片觀之,該皮箱之體積不大,皮箱既不大,而通常船與船間就一件小型貨物之接運,一般是採丟包之方式,不會以登上另一艘船之方式交付貨物,且被告於警詢時亦稱:丟包的船員就將物品以繩子吊放下來等語(見警卷第3頁),堪認交付放置蟒蛇皮箱之船員並未登上被告之船舶;交付皮箱之船員既未登船,則該名船員實難有機會告訴被告皮箱內另有放置其他物品。再佐以本件案發後,係被告打電話給甲○○,甲○○再去問船員後,船員才將丙○○之電話給甲○○,此業據證人甲○○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0頁);若交付藥品之船員於交付皮箱時,有將皮箱內藏放藥品之事告訴被告,被告當會問明交付藥品給丙○○之聯絡方式,無須於案發後,再經由甲○○去查明聯絡電話。足證被告於收受皮箱時,並未從船員處得知皮箱內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
⑷被告既知受託運送之物係蟒蛇,船員又非以登船交付皮
箱之方式交付蟒蛇,被告於不知皮箱內是否有其他物品包裝蟒蛇,且蟒蛇為表皮滑溜之物,極易逃脫之情形下,衡情被告不可能貿然打開皮箱檢查箱內是否有蟒蛇或夾帶其他物品,是亦難認被告於收受皮箱後,有打開皮箱而因此得知箱內藏有禁藥而加以運送之情形。
⑸證人丙○○於原審證稱事情發生後,其太太之越南表弟
當船員曾打電話向其提及有人會打電話過來,要其去拿藥(原審卷第38頁),於本院證稱其越南太太之越南親戚有打電話予其太太說藥到了(本院卷第55頁)固有不同,但此乃丙○○或其配偶與丙○○配偶之越南親戚間之連絡,核與被告無關,其前後證述不一,但尚不足為被告主觀上確實明知皮箱內有禁藥而予以運送之證據。⑹綜上所述,被告於受委託運送之初,並未受託運送禁藥
,及至接駁蟒蛇時,亦未因船員之告知而知悉運送物內有禁藥2條,更不可能因打開皮箱而得知悉箱內藏有禁藥,是被告辯稱伊不知情等語堪以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公訴人所持之
前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明知而運送禁藥之犯行,被告被訴運送禁藥罪自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盧雅婷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SILKRONCREAM│2條│10g│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2│PEARLCREAMYOUNG│5盒│4g│一般化妝品│││ONE││││├──┼─────────┼──┼───┼──────┤│3│DOUBLERICH│2瓶│300ml│一般化妝品│├──┼─────────┼──┼───┼──────┤│4│VITAMINC│200│500mg│VITAMINC成││││粒││分(取樣10││││││粒)│├──┼─────────┼──┼───┼──────┤│5│PERITOL│100│4mg│CYPROHEPTADI││││粒││INEHYDROCHL││││││RIDE│├──┼─────────┼──┼───┼──────┤│6│緬甸蟒│1條││活體,一般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