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997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戶口名簿貳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9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中簡字第18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2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入監執行,於民國93年8月13日經假釋出獄,至93年9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因亟欲籌措施用毒品之金錢,乃與在台中市○○路「湯姆熊遊藝場」結識、綽號「平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3年10月20日至22日間某時,在上開「湯姆熊遊藝場」內,將其本人所有之照片數張交付予「平哥」,以供偽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用,「平哥」即在不詳地點將丙○○之照片貼於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蓋有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及汽車駕駛執照(蓋有偽造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丙○○復於93年10月25日14時50分許,與「平哥」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平哥」至上開「湯姆熊遊藝場」搭載丙○○,共同前往位於台中市○○路○段○○○號漢口郵局,「平哥」在郵局外等候,推由丙○○持上開共同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及「平哥」自行偽造之「甲○○」名義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 張森松 」名義全民健康保險卡、「 張嘉惠 」名義全民健康保險卡、戶口名簿(內載戶長為乙○○、妻甲○○、長子張森松、長女張嘉惠),持向郵局承辦人員行使之,用以申辦郵政存戶儲金開戶手續,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及乙○○、甲○○等人。嗣因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上並未蓋用鋼印,而遭郵局承辦人員識破,因而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戶口名簿等扣案,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5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戶口名簿係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戶籍登記簿過錄而來,其內容與戶籍登記簿無異,二者效用相同,是其法律上之性質,即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與僅為便利一時謀生所用之證書、介紹書等特種文書有別,應認屬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一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稱之公印,係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如僅為該機關內一部分之識別,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即非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所指公印,而屬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印文。卷附偽造「中華民國汽車行車執照」上之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處行車執照之章」及「台北市建設局行車執照之章」各印文,其機關全銜之下,既綴有「行車執照之章」,似難屬印信條例所定,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原判決就偽造上述駕駛執照之章部分,論以偽造公印文之罪,依前開說明,已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偽造之「乙○○」汽車駕駛執照,其上所記載「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戳章,既綴有「之章」字眼,揆諸前開說明,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印文;再者,全民健康保險卡係被保險人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得以獲取醫療保健服務之資格證明,汽車駕駛執照則係由主管機關頒發以供駕駛人作為其能力之證明,而國民身分證亦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個人身分之證明,均為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證書之一種,均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又按,公印文係指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職章(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國民身分證上所蓋「內政部印」自屬公印文。另按,刑法上所謂文書係指能證明一定法律關係之文書,在社會上具相當之信用性,自以其名義人或經合法授權之人始得為之,刑法特立規範處罰偽造文書之行為,其目的無非亦在確保文書之真實性、信用性,故縱所偽造文書之名義人事實上並無其人,亦無解於偽造文書罪之成立。本件偽造「張森松」名義全民健康保險卡、「張嘉惠」名義全民健康保險卡、戶口名簿(內載長子張森松、長女張嘉惠),其中「張森松」、「張嘉惠」實際上雖無其人,依上所述,亦無解於被告偽造文書之犯行。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指行使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甲○○」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張森松」全民健康保險卡、「張嘉惠」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指行使偽造之戶口名簿),及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印文罪(指偽造之「乙○○」汽車駕駛執照上「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及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偽造公印文罪(指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上「內政部印」)。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平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偽造公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偽造印文而偽造汽車駕駛執照、偽造公印文而偽造國民身分證之行為,因偽造印文、公印文之行為,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既有獨立處罰規定,且刑度均較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者為重,故難僅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司法院34年11月22日院解字第3020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可參),是被告所犯前揭偽造印文、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各罪間,應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行使偽造戶口名簿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然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之,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前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9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中簡字第18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2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入監執行,於93年8月13日經假釋出獄,至93年9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以己有之相片提供他人製作偽造特種文書,足以損害真正名義人之權益及相關證照核發之正確性,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損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偽造之如附表編號七所示戶口名簿二張(正本、影本各一張)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乙○○」、「甲○○」國民身分證各一張,「乙○○」汽車駕駛執照一張、「甲○○」、「張森松」、「張嘉惠」全民健康保險卡各一張,因故未送交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存,現已滅失,有承辦員警 王傳義 職務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憑,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於偽造之「內政部印」之公印文,偽造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印文,已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滅失而一併滅失,故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金灶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遭偽造之物│數量│備註│├──┼─────────────┼────┼──────┤│一│乙○○國民身分證│一張│確有其人│├──┼─────────────┼────┼──────┤│二│甲○○國民身分證│一張│確有其人│├──┼─────────────┼────┼──────┤│三│乙○○汽車駕駛執照│一張│確有其人│├──┼─────────────┼────┼──────┤│四│甲○○全民健保卡│一張│確有其人│├──┼─────────────┼────┼──────┤│五│張森松全民健保卡│一張│身分證字號係│││││杜撰,並無其│││││人│├──┼─────────────┼────┼──────┤│六│張嘉惠全民健保卡│一張│身分證字號係│││││杜撰,並無其│││││人│├──┼─────────────┼────┼──────┤│七│戶口名簿(內載戶長為乙○○│二張│正本及影本│││、妻甲○○、長子張森松、長││各─張│││女張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