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交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交簡字第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六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