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二九七五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路四0八之二
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前項交還房屋之履行期間為參個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並無占用之合法權源,即應遷讓房屋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惟被告辯稱:兩造原係
夫妻,系爭房屋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並非無權占有,且當初係因
債務問題而辦理假離婚,之後還是住在一起,房屋水電、瓦斯、地價稅均由被告
繳納,詎後來原告受其弟慫恿而遷走,結婚時買的金飾都帶走,且受他人慫恿出
面要被告搬家,被告並非無權占有,況如今原告之財務狀況甚富裕,被告是中高
齡失業人口、走投無路,小孩的註冊費還必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