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
予以宣告緩刑貳年,用啟自新。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刑法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