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八六號
  原   告 台灣商務中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坐落門牌號碼台中市○○路○○號十樓之三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
,原告為該房屋所屬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起至
八十九年十月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七千五百九十二元,屢向被告催
繳,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住
戶手冊、社區住戶規約、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被
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