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 司彰 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101年度 司彰調 字第194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貴院受理前揭事件,聲請人為了解案件進行
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聲請請貴院指
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號
裁定影本2件,以釋明其為本院101年度司彰調字第194號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又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涉者為坐落彰化市○
○段417(重測前:674-49)、418(重測前:674-48)地號
土地,而聲請人請求判命撤銷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堪
認為本院101年度司彰調字第194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故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