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原 告 群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訴訟代理人 呂昭慶 被 告 郭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