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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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展誌張月美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展誌、張月美間應就坐落
桃園市○○段000○地○○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
園縣桃園市○○市○○街○○○號6樓之不動產,於95年4月
2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相對人張展誌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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