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訴字第2994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