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楊偉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認對於社會治安有高度危險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2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衡酌被告犯案情節、與被害人間關係及對於社會安全之維護,認上揭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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